《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必要性、可行性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我区结合实际,出台了《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有利于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推进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共八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入市主体、范围及条件、入市方式、入市程序、转让、转租和抵押、收益管理、入市监管机制和附则等内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
(一)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明确入市实施主体。主体是指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明确入市范围及条件。
(四)规范了入市的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五)统一入市的程序。确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公开方式交易和入市交易的程序步骤,规定了入市主体从提出申请到编制入市方案等环节具体工作要求。
(六)规定了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
(七)规定开发管理及监管。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土地所有权人及镇政府有权监管;规定了入市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和期限届满后的处置机制。
(八)明确了文件的时限。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024年3月11日
政府文件: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