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2004-11-05
来源:潮安县人民政府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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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潮州市市直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0]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直政府采购财务管理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采购资金支付办法
      (一)集中采购的资金支付办法
      采购项目一经确定,所需采购资金应全额划入采购中一心专户、统一结算。
    l、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由财政局各业务科按年度采购计划,将要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先拨付采购中心专户,再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由于我市暂未实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制度,可暂按政府采购申报书审批后的预算资金先拨付采购中心专户,再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2、采购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在政府采购申报书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有关业务科或采购单位划入采购中心专户,再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3、当采购的商品(服务)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并由采购中心支付全部采购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中心开具《潮州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给采购单位,据此入帐,同时一联抄送财政局有关科室存查。
4、每次集中采购结束后,若有节约金额,属单位自筹资金部分,按其出资比例计算,从采购中心专户中划还采购单位;属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候年终结算后划还国库或财政局有关业务科。
   (二)分散采购的资金支付办法,按现行资金渠道和核算办法执行。
     二、财务核算办法
     l、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应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原经费供应渠道报送给财政局有关业务科。
     2、政府采购支出按年度预算执行,各单位所需购置物品必须先有预算,并以中标价格及应付税费作为记帐基础。
     3、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中心帐户时,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预算支出一政府采购专款,贷记国库存款。采购中心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专项一政府采购专款。
     4、单位自筹配套资金要先将款项汇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结束后单位列支。单位划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借记暂付款一政府采购中心——XX费(设备购置、修缮、业务费,下同),贷记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借记其他应收款一政府采购中心——XX费,贷记银行存款。
    采购中心收到单位汇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政府采购自筹款——XX单位。
    5、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合同和采购结算有关规定,支付中标供货单位采购资金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费用,同时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分送各家记帐。采购中心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专款支出——XX供货单位(或某代理机构),借记其他应付款一政府采购自筹款——XX单位,贷记银行存款。
    6、各单位凭采购中心开出的“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属预算安排部分,列报支出:
    (1)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XX费,贷记拨入经费——XX费一政府采购资金。
    (2)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XX费,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一政府采购资金——XX费。
属自筹配套资金部分列报支出:
(1)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XX费,贷记暂付款一政府采购中心——XX费。
    (2)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Xx费,贷记其他应收款一政府采购中心——XX费。
      7.各单位采购的项目属固定资产部分,还应作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账务处理。
    8、采购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收支进行清理结算,并将政府采购资金余款转回国库及有关采购单位。采购中心结算时,借记拨入专款一政府采购专款,借记其他应付款一政府采购自筹款——XX单位,贷记专款支出。余款转回国库时,借记拨入专款­­—政府采购专款,贷记银行存款;余款转回采购单位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政府采购自筹款——XX单位,贷记银行存款。业务科在收到余款时,借记国库存款一政府采购节余款,贷记预算支出—政府采购中心——XX政府采购专款。
    三、财务监督
      l、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采购价款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了解单位用款情况及账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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