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04-11-05
来源:潮安县人民政府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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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 1999]139号)和《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粤府[1998]45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以及市直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商品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潮州市财政局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潮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市直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列入政府采购的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辆的定点保险、维修、供油;
(二)会议和接待工作的定点管理;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电脑网络的后续服务;
(四)大型设备(包括空调、电梯、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消防设备、单位内部通讯系统等)的保养、维修和后续服务。
第六条     单价在 3000元以上或单价不足3000元但批量购置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采购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公开招投标。招标、投标、评标的程序和方法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招投标事务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有下外请形之一的,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三)采购的物品因紧急需要而难以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四)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
(五)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人采购的;
(六)经通告仍没有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人参加投标,或者供应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本条所称其他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及其他资金落实情况,编制采购项目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交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采购中。必应定期将政府采购情况书面向采购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中心工作的管埋和监督。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应有采购主管部门、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加;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告知采购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采购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可能给国家、社会或采购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由采购主管部门责令采购中心中止采购。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市财政局可在预算执行中扣回相应的资金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中心、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采购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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