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安环罚[2019]299号)

2019-12-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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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2019]299


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联宏不锈钢制品厂: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5121600370881

  经营者:黄镇全

  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鹳一村龙鹳南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主要从事不锈钢锅生产,有办理环保备案手续,设有液压机、冲床等主要设备。检查发现你厂液压车间埕面切割有1条宽约3cm的沟槽,沟槽连接厂内排水沟井,该沟井连接排污管道可排出外环境,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0191118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299号),告知你厂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4408072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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