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安环罚[2019]301号)

2019-12-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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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2019]301


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润兴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MA5224P17A

  投资人:陈佩娇

  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村鸟成埔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厂主要从事蜜饯生产。检查发现你厂清洗生产工具水池下方设置有一活动阀门清洗废水可通过该活动阀门管口排入厂雨水沟,雨水沟井连接厂外大门旁沟井最终汇入村排污沟。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191126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30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4408072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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