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安环罚[2019]307号)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2019]307号
潮州市潮安紫金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7385876105
法定代表人:孙佩如
住所: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上西林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日用陶瓷的生产,有办理环保备案手续,设有立方窑、烤花窑等主要设备。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没有经过压滤工序,没有及时对沉淀池中的淤泥进行清理,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9年12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307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4408072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