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安环罚[2020]3号)

2020-05-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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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2020]3号


潮州市牧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41704582R

  法定代表人:陈克平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村里牙地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古巷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潮安区古巷镇枫一村岭前工业区的第二车间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第二车间主要从事陶瓷卫生洁具生产,无办理环保相关手续,设有梭式窑、打浆机、修坯台等主要设备。检查发现你公司第二车间存在陶瓷卫生洁具生产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0年4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512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4408072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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