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安环罚[2020]26号)

2020-07-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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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2020]26号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钻华五金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3MA53F8UA55

  经营者:杨德桂

  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金二村曾村大道中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主从事不锈钢制品喷漆加工,无办理环保相关手续,设有喷漆线、烘干线等主要设备。你厂存在不锈钢制品喷漆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年7月7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26号),告知你厂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12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4408072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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