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安环罚[2020]24号)

2020-07-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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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2020]24号


潮州市潮安区锦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084475790C

  法定代表人:陈锦丰

  住所: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沙溪二村若书院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花岗石开采,设有破碎机、圆振筛等主要生产设备。经查,你公司花岗石开采项目于2016年1月取得环评批复并于2017年3月开始正式投入生产,而该项目直到2019年12月才通过环保自主竣工验收,2020年4月29日通过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花岗岩开采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至环保竣工验收期间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0年6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24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4408072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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