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安环罚[2020]28号)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2020]28号
广东云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MA52PEHE5A
法定代表人:苏瑞声
住所: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二村大坑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7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锡制品加工生产,无办理环保相关手续,设有电解槽、熔锡炉等主要设备。你公司存在锡锭提纯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0年8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28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零贰元整(1102.00元)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壹佰零贰元整(34110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4408072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