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安环罚[2020]46号)

2020-11-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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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2020]46号


潮州市凯尔佳鞋业有限公司东升环保科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MA524LEE02

  负责人:刘旭沐

  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东升村宫下畔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制品电解抛光加工,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设有电解槽、整流机、清洗槽等主要设备。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危废暂存间堆满了污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擅自设置了1个仓库用于堆放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10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0]46号),告知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账号:4408072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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