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潮环安不罚[2022]1号)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安不罚〔2022〕1号
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百信源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0795235406
投资人:张良云
住所: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沟美村村道中段三个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7日,我局潮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执法调查。经查,你厂主要从事糖果生产,生产项目有办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备案手续。现场检查时,你厂没有生产。经核查,你厂厂区现场的生产设备种类、数量均超出了你厂备案表中体现的生产设备,新增生产设备投资额为人民币94000元,你厂应就改扩建内容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阅我分局资料,你厂于2022年6月6日向我分局报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分局审查后对该项目未予批准,并已于2022年6月9日告知你厂审核结果。
你厂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项目即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2年8月30日,我分局向你厂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安)不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厂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停止建设,危害后果轻微。你厂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4项中不予处罚的情节,也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中免予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