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提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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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

为加快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高龄老年人的优待水平,推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潮州市民政局、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提标实施方案》(潮民联〔2021〕6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安府办函〔2021〕191号)精神,现将《潮州市潮安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提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潮州市潮安区民政局              潮州市潮安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3日  




潮州市潮安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提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全面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贯彻落实生活保障均等化要求,推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实现建设“幸福潮安”的目标,根据《潮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潮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提标实施方案》(潮民联〔2021〕6号)和《关于提高我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安府办函〔2021〕19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领对象

具有潮州市潮安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二、提高生活津贴的时间和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80-89周岁的普通老年人(指非特殊群体老年人,下同)生活津贴每人每月20元,80-89周岁的特殊群体老年人(指低保、特困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下同)和90-99周岁的老年人生活津贴每人每月4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同时,全额资助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有职工住院、综合医疗保险除外)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为自愿申请,本人(或代理人)可提前1个月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镇(场)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潮州市潮安区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潮州市潮安区9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或《潮州市潮安区80—89周岁特殊群体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或《潮州市潮安区80—89周岁普通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近期彩色1寸免冠相片1张;

4.80~89周岁的特殊群体老年人需提交本人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证》、《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已开通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线上服务的地区,可以直接通过粤省事进行申请。

(二)初审。村(居)委会需当场对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相关材料原件归还申请人。接收申请后,村(居)委会应就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人提交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及时上报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通过线上服务申请的,由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将相关材料转由村(居)委会初审。

(三)审核。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区民政局将各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从审批通过的下个月份起发放生活津贴;审批不同意的,应在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变更。其他条件没有变化,仅因年龄自然增长、列入或退出特殊群体而出现津贴类型变动的老年人, 无需再次提出申请,由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确认并报区民政局予以变动。

四、发放方式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行对象属地管理,经审批次月起计发至退出次月止。由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并经批准的高龄老人进行汇总、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财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人数落实补助资金,及时拨付。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参照其他民政资金的发放方式,推进实施社会化发放。

全额资助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2020年起,在医保缴费期间由区民政局按经批准的100周岁以上老人名册办理次年医保手续,财政部门根据最终成功纳保资助人数落实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办理购保时已购买职工住院、综合医疗保险或通过其他渠道缴纳次年医保的,不作另行补贴。

五、资金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审定、复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实行专账管理,推进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专款专用。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对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完善流程,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区、镇(场)各一份存档。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生活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加强衔接,保障权益。享受高龄生活津贴的老人出现户籍迁移、死亡或失踪超过6个月等不再符合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津贴的情况,其亲属和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应及时向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报告,镇(场)公共服务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在核定低保、特困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辞世老人情况。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潮安区民政局、潮安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潮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安民〔2015〕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潮州市潮安区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2.《潮州市潮安区90—9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3.《潮州市潮安区80—89周岁特殊群体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4.《潮州市潮安区80—89周岁普通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