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知识产权局假冒专利处罚决定书
2018-11-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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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理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处理结果 |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潮专查字[2017]第4号案 | 诉饶平县凌旭茶业有限公司“大健康茶”在未被授予专利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饶平县凌旭茶业有限公司“大健康茶”,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经调查,该产品未被授予专利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其进行整改,消除产品及淘宝网上不符合规定的专利标识;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980元。 | 作出处罚机关:潮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日期:2017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