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
一、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 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金石镇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政府公开栏、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监督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访对我镇主动公开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振兴街5号金石镇人民政府。邮编:515641。电话:0768-6567445。
二、金石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一)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财务信息 | 财务信息 | 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年度经费预决算信息、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中心学校 |
2 | 招生管理 | 学校介绍 | 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联系方式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中心学校 |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中心学校 | ||
教师职称评审 | 评审政策、评审通知、学校拟推荐人选名单、评审结果、最终结果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中心学校 |
(二)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2 | 监督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4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6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8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13 | 审核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三)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综治办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综治办 | |
3 | 法律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4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网址;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所 |
(五)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2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拟征收土地用途;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听证权利;〔*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开栏、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2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镇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救济途径。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注: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
6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
8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9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
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村委会 | |
12 | 决策部署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13 | 年度任务实施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14 | 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 | 舆情收集回应 | 接受投诉、咨询、建议等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 信息形成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15 | 互动回应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 | 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重大舆情的,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八)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公共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机构名称;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2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机构名称;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
3 | 公共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机构名称;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4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活动时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
5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活动时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
6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培训时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
(九)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4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5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委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6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7 |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8 | 行政 管理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9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10 | 行政 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11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财政资金信息 | 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 按中央要求时限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12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政府采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13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14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十)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4 | 政策 文件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5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及回应 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及回应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6 | 重要会议 |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7 | 政策 文件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8 | 备灾 管理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9 | 灾后 救助 | 救助审定信息 |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10 | 灾害 救助 | 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批 | 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11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12 | 灾后 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13 | 工作 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监督 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2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3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4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5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6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十二)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规章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2 | 规范性文件 |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
4 | 扶贫对象 | 贫困人口识别 |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 |
5 | 贫困人口退出 | 退出计划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贫困退出人口所在行政村 | |
6 | 扶贫资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资金名称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办公室、村委会 |
7 | 扶贫资金 | 年度计划 |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村委会 |
8 | 精准扶贫贷款 |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 农业农村办公室、村委会 | |
9 |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支援资金使用情况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财政办公室 | |
10 | 扶贫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村委会 |
11 | 年度计划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村委会 | |
12 | 扶贫项目 | 项目实施 | 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村委会 |
13 |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12317)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农村办公室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