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潮州市牧牛食品有限公司仓储牛养殖基地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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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潮州市牧牛食品有限公司仓储牛养殖基地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收悉,经程序性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2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600元(按1.0元每平方米标准,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0.66公顷)。
该项目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的免征范围,同意免征省、市、区级收入部分;核定区级代收上缴中央的部分共660元。
附件: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潮安区水务局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实施潮州市牧牛食品有限公司仓储牛养殖基地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