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托育机构登记及备案程序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托育机构在县(区)级机构编制部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
一、机构分类
婴幼儿托育机构分为事业单位性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三类。
二、注册登记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2、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非盈利性托育机构)(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托育机构,依法向县(区)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
3、举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的,依法向县(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三、申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托育机构办理登记许可证成功后,向机构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取得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评价“不合格”的,需整改到位,直至取得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四、托育机构备案提交资料准备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3、潮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潮州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潮卫函〔2021〕55号)
潮州市潮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