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2024年“铁拳出稽 守护安全”典型案例(2024年第一批)

2024-09-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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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潮安区市监局各执法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2024年民生铁拳系列——“铁拳出稽 守护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潮州市潮安区某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潮州市潮安区某利食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份至2024年3月份期间,共生产5个批次产品经监督抽检不合格,情节较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潮州市潮安区某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伟及食品安全管理员郭某鑫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更是“产”出来的,生产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源头,生产环节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该案例提醒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过程管控,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严格出厂检验。本案中,该公司生产多批次不合格产品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重拳出击,坚决以“四个最严”要求,吊销该厂食品生产资质,并处罚到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增加生产者的违法成本,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案例二:潮州市潮安区某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3月7日,我局对古巷镇某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电梯于2018年加层改造后至今未经检验合格仍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电梯使用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竣工后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交付使用。本案的查办,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对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具有积极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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