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区2024年“铁拳出稽 守护乡村”典型案例
2024年,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各执法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 合执法优势,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2024年民生铁拳系列——“铁拳出稽
守护乡村”典型案例。
案例一:潮州市潮安区东凤万家**乐食品调味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潮州市潮安区东凤万家**乐食品调味厂生产的“沙茶王”经抽检,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Q/WJHL
0001S-2021《沙茶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共计30004.2元。
案例二:翁某坤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潮安区文祠镇文祠综合市场经营户翁某坤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翁某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元;3、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3054元。
案例三:李某珍未经许可从事散装熟食销售案
潮安区龙湖镇鹳四村鹳四市场经营户李某珍在变更了经营场所但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前提下销售散装熟食(主要销售卤味鹅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处罚。
案例四: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金*辉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金*辉食品厂生产的“潮州咸菜”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金*辉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并处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潮安区市监局加大对农村食品、农村日化用品等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紧密相关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保障农民权益、提升农村消费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农村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潮州咸菜”、“卤鹅”等作为具有潮州特色的日常食品,“姜”、“调味料”作为日常生活调味必需品,其安全性对于公众健康至关重要。我局通过对乡村食品生产企业以及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恢复农村消费者对食品产业的信心,大力促进了辖区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接下来,我局将继续高度重视乡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问题,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确保乡村人民群众舌尖上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