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吴少丰:
你使用粤VBH230小型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案件编号:441533202200339),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潮安交罚〔2022〕00356号)并依法向你送达,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粤潮安交催[2022]00186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本机关寄出的《潮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特此公告。
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