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蔡少波(4405251966****5919):
你使用粤VFB022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案件编号:441533202300136),本机关于2023年0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潮安交罚〔2023〕00162号)并依法向你送达,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粤潮安交催〔2023〕00024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本机关寄出的《潮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特此公告。
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