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张建兵(4414221979****0031):
你使用粤M57625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案(案件编号:441533202300446),本机关于2023年08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潮安交罚〔2023〕00619号)并依法向你送达,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粤潮安交催〔2023〕00311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本机关寄出的《潮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特此公告。
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