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05-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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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敏(445221********7256):
你使用粤UVS565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一案(案件编号:441533202400416),本机关于2024年05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潮安交罚〔2024〕00438号)依法向你送达,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联系电话:0768-5810069)缴纳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