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潮州市潮安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7-01-23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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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决定对《潮州市潮安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安府〔2016〕26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3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修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尚未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和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包括政府和财政担保的资金)、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区属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募集、接受的各种捐赠。但捐赠人单独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人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共同组织施工的,按捐赠人的意愿执行;
  
  (五)区级政府出售国有资产、经营权或股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使用区本级政府性资金达到招标投标规定的投资项目,必须进入省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不得无资质代理或越权代理。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活动前应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信息核验登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其招标文件按我区制定的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见附件);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可参照其规定的评标办法编制。如有特殊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添删的,在招标文件送交审查时应就删改的内容和理由作出书面特别说明,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区法制局及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递交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区法制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并出具招标文件审定意见书。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包括投标人资质要求、工期、招标控制价、承包方式、付款方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基本内容。
  
  对结构复杂且投资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预发包价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招标文件审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就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和还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定后出具意见。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由招标人在省或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预审申请人资格、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确认预审申请人是否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符合承担该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及按规定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审查过程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派员实施现场监督。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但联合体成员最多不得超过3名。
  
  第九条  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的日常动态监管。
  
  建筑企业在我区每承揽一个工程项目,需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承揽工程信息登记手续。
  
  第十条  招标人应到选择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网上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手续,符合发布要求的,按《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同步发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以供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下载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国家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是:《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省指定媒体是:《南方日报》、《民营经济报》、《广东建设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市指定媒体是:《潮州日报》、《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zggzy.com)。
 
  第十一条  招标人原则上不集中组织答疑。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网上答疑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原则上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工程复杂、建设条件恶劣的,招标人可以视需要集中组织踏勘。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按省政府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各施工专业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公布,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不设标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按区财政部门审定的招标控制价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技术性服务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计费下浮20%后,报区财政部门审定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参照本规定由财政部门核定工程造价或服务收费。施工合同价应参照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控制价平均下浮率,上年度没有同类招标工程的,参考综合工程控制价平均浮动率,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划入相应省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
  
  投标保证金按招标项目预发包价的2%计算(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施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10%交纳(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技术性服务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5%交纳(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数)。
  
  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或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5日内不计息退还中标人。
  
  第十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及期限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应留存工程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14日内不计利息退还。
  
  工程缺陷责任期计算方法按上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执行。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365日且预发包价超过5000万元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具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一般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确需进行技术标评审的,只进行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可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评标办法采用平均值法。
  
  对结构复杂且规模较大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法分技术标和商务标(投标报价)评审,其中技术标分值占40%,商务标(投标报价)分值占60%。
  
  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性服务项目,其评标办法着重体现对勘察或设计、监理项目工作方案的择优。
 
  为遏制投标人恶性竞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者为废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全部在省或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实施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对中标候选人及投标报价、工期、项目经理等承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公示期满如无投诉,招标人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禁止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机械设备配置情况等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明确违约责任,必须在履行中落实到位。
  
  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应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和各相关行业的监理规范,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级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属公路养护的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共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的建设由区政府确定的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市政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对因长期使用造成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缺失的现状市政设施,在原址按原规划红线或现状进行维修改造,以提升和完善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立区级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区长召集,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审计、交通、公路、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建设中存在重大问题。
 
  简化市政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报建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合并,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规范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服务一体化的建设,实行网上报名、招标文件下载、电子投标文件递交,集中收取投标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化评标。推进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信息化大平台对接,提供“功能齐全、设施完备、运行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推行诚信投标承诺制度。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的首页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拒签或不按要求签署承诺书的投标人,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交易主体各方的诚信行为监督,公布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对合格投标人无故放弃投标以及各种造假行为予以通报和处罚,并建立信用档案,将登记入库的信息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的依据。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可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我区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借助“脸谱识别”、“指纹识别”、“刷卡进入+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工程施工现场的跟踪监管,防止中标企业承诺的项目班子不到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查处中标企业在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在抽取专家、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中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实施现场监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提供便利,确保依法、公正、便民、高效。
  
  第三十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对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办事不公、违法乱纪的相关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各中介服务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合法、合理编制招标文书,规范运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肃纪律,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其转包和违法分包无效。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规定在媒体公布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事实等信息,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我区建设工程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的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潮州市潮安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安府〔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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