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清理结果的通知
2017-01-23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对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颁发的普通规范性文件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颁发的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本次清理规范性文件6件,决定废止1件,保留5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本次清理后,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普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列入废止以及有效期届
满未清理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1月23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印发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无证采矿机械设备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2014〕26号)
附件2: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印发《潮安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府〔2011〕10号)
2、印发《潮安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安府〔2011〕11号)
3、印发《潮安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安府〔2011〕20号)
4、印发《潮安县各镇人民政府(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府办〔2011〕93号)
5、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凤凰单丛茶文化系统农业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府〔201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