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2016-10-14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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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4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法规、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及《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

(二)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募集、接受的各种捐赠。但捐赠人单独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人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共同组织施工的,按捐赠人的意愿执行。

(五)政府出售国有资产、经营权或股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供水等类型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前,其项目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应征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是投资控制、资金筹集的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投资,并根据批准的工程投资额组织开展限额设计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潮安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定(修订)》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前期费用必须送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进行招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对建设规模达到招投标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作为招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对不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在区财政部门的审核最高限价内,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未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在区财政部门的审核最高限价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部门不予审核:

(一)必须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过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

(三)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及编制预算。

(四)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项目立项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掉某些较大的建设内容而存在潜在的超投资总额的。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招投标后,建设单位应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的相关条款一致,所订合同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生效,生效的合同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不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项目拨付投资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置财务、会计核算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真实、全面、及时、准确核算资金运用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商品或劳务供应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和资金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填制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工程项目,变更方案应经济合理,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符合招投标文书和合同的约定。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但招标文书已经明确应由中标单位承担的工程量及风险除外。

工程变更应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工程量变更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认为需变更原工程或施工单位提出可行的工程变更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先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向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汇报后,由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召集人召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质监、监理、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进行充分论证。经论证认为确需变更的,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制工程变更申报表,按程序报批。

  (二)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工程变更单项预算数额在20万元以内的,报项目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工程变更单项预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并报区长审批;必要时由区长召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工程变更造成投资规模扩大的,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若按程序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因时间等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汇报,由分管副区长请示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变更,但建设单位仍应补办有关申报手续,完善工程结算依据。

变更金额的确定。对经批准的变更项目,其变更项目预算造价,应送区财政部门审核最高限价。

第十八条 变更造价的认定。

(一)工程变更材料价格的确定。

1.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当期价格相比变动不超过10%的,按下列方法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

(1)合同中已经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原合同已有的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作为变更部分合同的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据实提出变更价格,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2.工程变更时,主要材料价格与原签订承包合同当期价格相比变动超过10%的,按区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价(缺项的参照当期周边或同类地区的信息价),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价格,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二)经批准的变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额区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区财政部门对经过结算审核的工程进行定案,对经过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给予批复。未经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工程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和资产登记手续。

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一条 凡没有提供有效批准依据的工程变更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各种费用,区财政部门在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予以剔除。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投资额超过概算投资10%的,由区发改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查明超概算原因,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在调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的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效益情况,以及执行财经纪律、财税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工程项目支出预算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暂行规定》(安府〔2014〕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变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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