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历史建筑普查和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4-14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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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历史建筑普查和保护工作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住建局联系。

 

 

 

              2016年4月14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历史建筑普查和保护

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历史建筑普查和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府办〔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至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建立保护范围明确、标志说明清晰、记录档案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经费保障有力、管理机构健全的历史建筑管理机制,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至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实现全面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制化建设,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文化特色、传统风貌和现状条件,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传承利用。在传承优秀文化、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塑造特色风貌等重要价值的基础上,鼓励科学利用历史建筑,提高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水平,积极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和传统村落,实现“保护促利用、利用强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严格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设立保护标志,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订科学的保护利用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从现在起至4月下旬)

    1.成立区历史建筑普查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并成立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

各镇(场)相应成立历史建筑普查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普查队伍。

    2.发动成立潮安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组织,充分调动民间保护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普查和保护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6年5月至12月)

    各镇(场)依据潮州市历史建筑评定标准(初稿)和建档指引全面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并将普查结果通过历史建筑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三)筛选上报阶段(2017年1月至3月)

    区建设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从各镇普查的历史建筑档案筛选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论证后,经潮安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请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潮安区历史建筑,建立潮安区历史建筑名录并予以公布。

    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由区住建局会同文广新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论证后,报市政府核定并公布为潮州市历史建筑或转报省政府核定后公布为广东省历史建筑。

   (四)挂牌确认阶段(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

    由区人民政府对认定的历史建筑设置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认定为省、市历史建筑的根据省、市统一要求设置。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级历史建筑,按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核心保护范围,认定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

   (五)探索完善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研究制定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实现全面有效保护。

    四、加强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障我区历史建筑普查与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区政府成立潮安区历史建筑普查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詹扬文

    副组长:洪树山(区府办)、翁泽贤(区住建局)。

    成 员:区住建局、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区志办、区档案局和各镇(场)的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历史建筑普查和保护工作的汇总和整理。区住建局、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志办、区档案局等部门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各镇(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各自辖区历史建筑普查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普查队伍。

   (二)部门工作责任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各镇(场)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和保护工作以及做好相关资料和信息汇总,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负责成立潮安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专家委员会;建立历史建筑普查信息系统和组织历史建筑普查培训,全面协调开展我市历史建筑普查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等工作;

    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志办、区档案局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协助整理、提供关于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相关资料。

    各镇(场)负责依据历史建筑普查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按要求开展各自辖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对经认定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级历史建筑,按要求划定核心保护范围,认定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向国家、省、市争取历史建筑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区财政加大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6年起,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的普查与保护工作;各镇(场)财政应安排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项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潮安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基金或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

   (二)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历史建筑保护的专项立法工作,建立充实历史建筑保护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区广播电视台应积极配好相关宣传工作,探索运用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我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普查工作进展和保护成果。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引进历史建筑保护专业人才,鼓励有志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文保专家、考古学家和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推动保护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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