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9-01-07
来源: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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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规〔2018〕5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2018年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进一步提高我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促进我区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的战略选择,是建设创新型区域的重要路径,也是提高区域面貌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我区发展总部经济区位优势、产业优势日益明显。抓住当前历史机遇,积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推动本土优势企业扎根潮安做大做强,吸引域外高端企业总部进驻潮安,对加快潮安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经过5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总部集聚区初具规模。

三、重点任务

(一)扶持发展现有总部企业。切实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加强对我区现有总部企业的服务,鼓励企业增资扩产,通过资本运营、业务重组、建设生产基地等方式做大做强。

(二)大力培育本土总部企业。鼓励本土优势企业通过关联企业内部产权重整和外部兼并扩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总部形态。

(三)积极引进域外总部企业。充分发挥我区环境优势、政策优势和产业优势,以跨国公司、大型国企、优势民企为重点,积极引进区域性、职能型企业总部。

(四)努力形成多层次总部经济发展格局。以总部基地建设为先导,加强规划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发展总部楼宇;以重点产业集群为依托,积极发展产业集群总部形态。

四、建立扶持政策体系

(一)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积极推进本区骨干企业扎根潮安设立总部。对符合总部业态,规模大、效益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并给予政策扶持,具体认定办法由潮安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二)总部企业用地保障。

1.将总部企业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2.通过依法合理设定出让条件,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总部企业用地,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单独或联合竞标土地,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可按分期付款方式缴纳。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在企业现有土地上建设办公和生产设施的,可适当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利用“三旧”改造场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具体按照我区国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入驻园区总部企业的用地政策,具体按照区政府有关特色园区的管理规定执行。园区内中标企业按统一规划的标准建设总部大楼,并享有大楼命名权。

(三)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潮安区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即域外引进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达到认定条件(即年度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为首要条件)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直接贡献(注: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按税收区级财政分成计算,具体由税务部门核算,下同)的6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资助。我区“四梁八柱”企业经审核认定为本土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以当年度(截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以后的在下一年度申报、考核、奖励,下同)该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直接贡献300万元以上,对比上年度增量的60%给予资助;该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直接贡献200万元以上,对比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该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直接贡献100万元以上,对比上年度增量的4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工业产值(以统计数据为准)及纳税额必须体现连续性,且呈现正增长,工业产值增幅应高于当年度全区工业总产值的平均增幅。

第(三)、(四)款涉及同时被认定为市、区总部企业的,其获得区级扶持资金总额应扣减市级扶持资金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

(五)总部企业增资扩产。对总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扶持,鼓励总部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和资源空间,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市外扩张且在我区缴纳税收的生产性项目,与区内项目享受同等的扶持政策。

(六)加强人才服务。积极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人才,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对于总部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中共潮州市潮安区委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安发[2018]3号)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七)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整合扶持总部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协助总部企业解决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五、健全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审核有关资助等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项目审批纳入区政府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对总部企业的税务登记等事项实施限时办结。税务部门应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预约、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区有关部门应优先统筹安排。

(三)加强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便捷、畅通的信息服务。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我区发展规划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项目投资、楼宇供需等信息。

(四)加强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区统计局将总部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及时掌握总部经济发展状况,为适时调整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五)发挥行业协会推动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市场监管、

行业自律、政企桥梁等职能,协助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认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六、其他

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为准。

已享受本意见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享受我区相同或雷同优惠措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于《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