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防空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府规〔2019〕6号)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安府规〔2019〕6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防空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防空实施办法》业经2019年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防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潮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武装部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区发改、自然资源、财政、住建、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潮安区城区和各镇政府所在地是我区人民防空的重点区域,应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同步建设。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武装部确定我区的重点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作为重要经济目标,制订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确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可成立人民防空机构或指派专人管理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内的照明、通风、除湿、通信、排水等维护设备用电和其他用电按居民照明用电计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频率免缴频率使用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在潮安区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应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九条 易地建设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依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二)9层(含)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中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三)9层(含)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地面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四)国家、省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其他情况。
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可随物价等因素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 潮安区中心城区的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批时必须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施工许可阶段,应同时办理人防手续。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时招投标。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施必须采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四)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竣工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进行整改。
(五)人民防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备案结论抄送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内部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所有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四条 区有关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留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安全距离。除人防工程管理房外,人防坑道口部20米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五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我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第十七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和电源。
铺设人民防空通信线缆或安装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场地或空间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不得无理阻挠或拒绝。
第十八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须经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定期组织防空袭警报试鸣,并在试鸣五天前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训练和检查训练效果。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参训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有关部门应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防空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府〔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