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安府规〔2020〕1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办法》业经2020年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经济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经济收益的出租、出借;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
(五)政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企业所属区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区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涉及职工权益的需经区人社局审查审核。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产权持有单位,按照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
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履行本办法第四条的审批程序时,需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有关内部决议;
(三)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出资人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五)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3.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4.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5.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6.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方式;
8.协议生效条件;
9.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六)因特殊事项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履行本办法第四条的审批程序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产权转让的申请文件;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内部决议;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资产评估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一)企业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用途的,由企业提出委托评估申请,经区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主管部门的分管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方可组织资产评估;
(二)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由企业持评估报告连同出租出借资产的请示及相关资料,经区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主管部门的分管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区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区政府领导或区财政局对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和出租出借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基础上,进入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第十条 企业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固定资产报损应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固定资产报废应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或按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企业改制或国有整体产权转让)处置资产收益,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企业改制等支出及相关费用按政府批复执行;
(二)其他企业资产处置收益管理按区政府批复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区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区直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赔偿责任,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国有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潮州市潮安区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