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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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安府规〔2020〕2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业经2020年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和镇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维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类型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科研、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以及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专家咨询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和概算管理。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列入储备库后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各项目业主单位(下称“项目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每个五年规划编制期,提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区投资主管部门,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建设条件成熟的,各项目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项目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我区财力情况,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额和年度主要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必须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称“在线平台”)注册登记,取得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各有关部门出具项目审批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并将项目有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

第十一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下称“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省市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对已纳入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规划计划,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项目,或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研报告。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工程,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活动中,依法不需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农村小型工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设方案的同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和范围。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前单独申请核准。

第十三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研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研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确定的代建项目,由代建管理机构代表项目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的有关职责,承担从项目接手至项目移交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必须同时提供区财政部门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选址和用地(用海)预审证明文件;项目建成后年能耗达1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耗电量达500万度及以上的须同时提供节能审查意见;涉及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项目,须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须加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水利行业除外,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由发改部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时,应明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可研报告获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初步设计,并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概算,交通、水利、农业等项目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项目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可与项目概算合并审查。

第十六条  经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项目概算编制的依据是现行概算定额和概算指标。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但不得超过经批准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但不超过10%的,应优化调整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降低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且超10%(含)的,项目可研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概算审批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其审核意见负责,审批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批复。所需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全额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及项目资金支付计划等资料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其审核结果作为工程建设招标的最高限价和工程付款依据。若预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研报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财政部门不予审核:

(一)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

(二)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概算未经批准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预算编制的;

(四)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经批准概算中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项且存在超投资概算的。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管理经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依法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确定项目建设中标单位(下称“实施单位”)。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未经核准的,或者工程量清单、工程咨询服务费未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的,不得组织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实施单位应协助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无相关行政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送审工作,把相关资料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财政部门审批(水利、交通项目从其行业规定执行)。

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机构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规划、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可与工程质量验收合并为“联合验收”。由项目单位牵头相关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区住建、交通、水务、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完毕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区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用款申请,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涉农资金按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及上级有关基建财务会计规定,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真实、全面、及时、准确核算资金运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资金情况,向项目单位提出支付要求,项目单位根据施工等合同约定和工程监理单位意见,审核后按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拨付(涉农资金按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总投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批准的概算总投资。

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应作为合同签定价格,合同中应明确承发包双方责任,合同签定后原则上不得追加投资。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方案应经济合理,符合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的要求,符合招投标文书和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及第三方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变更的,按以下执行:

(一)变更后总投资不超过已批准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按论证意见实施,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二)变更后总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变更涉概算调整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区政府同意项目变更的决定和项目单位的申请,出具项目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和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批复文件,按照资金管理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属于必须重新招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变更金额由区财政部门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变更,所增加的投资额区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十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四十  政府投资项目经批准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EPC)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才进行总承包发包。初步设计招标控制暂定价(含对应的初步设计费)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依法确定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单位。总承包(EPC)发包以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与施工图设计费之和,作为暂定的最高限价进行限额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须按本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安府规〔2019〕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潮州市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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