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规〔2021〕3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民宿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文广旅体局反映。
2021年6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大力促进潮安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提高民宿的服务质量,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客栈)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潮安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安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社区)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潮安区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规划、卫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 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制定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执行,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九条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一)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二)位于拟征迁(征收)范围内的,须服从城乡发展规划要求,在启动该区域征迁(征收)工作时自觉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所有建筑物需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客栈)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旅馆治安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隐患自查、自报、自纠机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通过一次消防技能培训。
(四)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五)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的相关要求。
(七)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八)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一)房间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房间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房间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房间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卫生间有机械通风设施。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于室外(不得使用燃气热水器)。
(三)有茶具清洗消毒专间或区,设有清洗水池、电子消毒柜、保洁柜;有布草专业保洁柜及标识。
(四)有存放回收脏棉织品的加盖容器。
(五)客房配备一次性拖鞋、安全套。
(六)有足够数量的清洁工具、毛巾、消毒液和专用存放容器,设低位水池,布草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洗。
(七)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八)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九)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民宿给排水设施需达到安全卫生标准,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确保达标排放,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符合部门规定。周围无市政管网的,需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备案并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民宿周围环境整洁,无建筑、乱堆放、装修噪音污染,无各类有毒有害污染源。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 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潮安区民宿备案登记表》,包括: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二)营业执照。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需提供)
(四)承诺书。(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材料。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送旅游主管部门报备。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报备资料后,将《潮安区民宿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资料送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卫健、税务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指导监督。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合法经营,并接受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卫健、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服务要求
(一)诚信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
(二)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三)参加相关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场所内显眼位置粘贴消防安全责任人信息(含责任人照片、姓名及消防安全职责等),接受群众监督。
(二)每日早、晚分别对场所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三)每半个月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并消除火险隐患。
(四)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改造、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控制室人员应取得国家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执证上岗,并保持24小时人员在岗在位。
(七)场所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检测。
(八)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九)应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十)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应在室外停放和充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治安管理职责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民宿相关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并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三)制订治安安全责任制,履行治安责任,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四)发现各类违法活动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六条 登记报备职责
(一)每季度前5天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上一季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等情况,具体报表格式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二)相关证照有遗失或毁损,根据各部门相关规定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七条 告知和救助义务
(一)营业执照应置于门厅或者规定位置处,并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客房明显位置。
(二)发现旅客患疾病或受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立即协助就医;如旅客被确认为传染性疾病,应按卫健部门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三)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必须设置警告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提醒旅客注意交通出行等人身安全。
(五)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三)以纠缠旅客等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四)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五)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民宿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三十一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六条 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七条 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潮安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民宿经营者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所属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由治安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四十五条 推进民宿提质发展,出台特色民宿评定办法。
第四十六条 鼓励民宿自愿申请市级及以上相关质量等级评定,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四十七条 结合民宿年检和日常管理情况,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对优胜单位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表:《潮安区民宿备案登记表》
潮安区民宿备案登记表
附:1、民宿开办必须由拟开办人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办法中要求的相关材料;2、该表由潮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抄送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卫健、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及时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