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安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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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安府[2005] 23号



关于印发《潮安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安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安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安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县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县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条县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县审计机关负责。县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专项列支。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应制订年度县财政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机关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县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县财政投资项目准备阶段的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是否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是否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等。

(二) 县财政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 项目竣工阶段的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本条(一)、(二)项规定的内容; 是否严格执行交工、竣工验收制度;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 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评价项目投资效益。

(四)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内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情况;与县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县委、县政府交办需查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 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预算拨款计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县审计机关,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县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应主动做好沟通工作,充分利用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减少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从事县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等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客观、公正,其承接的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审核、招标代理业务等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县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应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投资项目的审

计结果,并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送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经县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审计决定的执行和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县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潮安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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