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3-12-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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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规〔2023〕7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业经十三届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2023年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潮府规〔202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司法局加挂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主要由区司法局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和聘请专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构成。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区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区司法局的主要负责人为区人民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

(五)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或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一般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外聘法律顾问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量、工作保障、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保密要求、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约定。

法学专家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一般应取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由受聘专家个人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签订服务合同。

律师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由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签订服务合同。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单位的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前参与以下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

(三)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及立案有关事项;

(四)需要提前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加商务谈判、个别咨询、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提供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的,应当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出具,并由承办的律师、专家签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重大决策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对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薪酬实行年度顾问费和专项服务费相结合方式。

外聘法律顾问按服务合同约定获取固定的年度顾问费,提供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外聘法律顾问受委托代理区人民政府案件、办理其他重大专项法律事务的,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外聘法律顾问协商,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具体的专项服务费。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经费、外聘法律顾问年度顾问费及外聘法律顾问专项服务费,由区司法局提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下达,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有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五)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保密义务在聘任结束后仍应履行;

(二)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工作便利条件,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在聘任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外聘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立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担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外聘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每个聘期考核一次或每年考核一次;对外聘的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

(二)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五)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按规定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以本部门名义外聘法律顾问,同时为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区级事业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建立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区级事业单位确定聘请、解聘法律顾问的,应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或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接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潮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安府〔2009〕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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