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区管委会:
《潮州市潮安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潮州市潮安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质量和保护安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化建设,并进一步加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潮安区有关单位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湾区标准;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取得标准化科研项目成果。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我国境内和港澳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修订,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湾区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湾区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项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订、修订的单位,视为协助制订、修订单位。
第六条 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湾区标准的,资助额度分别为:
(一)每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四)每主导制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3 万元 ;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
(五)每主导制订一项省级及省级以上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制订一项市级及市级以下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0.25万元;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为主导制订的一半,并且市级及市级以下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只资助第一到第三协助制定单位。
(六)主导或协助制订湾区标准的资助为专项资助,每主导制订一项湾区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0.5万元;申报湾区标准资助的,不得再申报其他团体标准的资助。本办法所称“湾区标准”,是指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发展指南(试行)的通告》规定确认的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
(七)主导或协助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或协助制订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主导或协助修订团体标准或湾区标准的,不再进行资助。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参与标准制修订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多个单位同时协助制订、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湾区标准的,按单一项目给予资助,资金由所有参与该项目申请的单位平分。
第八条 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并发挥作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如果组建标准化工作组获得资助后,再由本级活动组织晋升为高一级标准化活动组织的,按高一级资助标准补齐金额。
第九条 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资助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实行一次性资助。项目完成时间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每年七月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政府公众网上发布公告,通知相关单位申报资助。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提交资助申请,未按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湾区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资助项目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与程度证明材料);申请国际标准资助项目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该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资助项目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五)申请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资助项目的,应提交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具的批准成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助的项目汇总整理,经技术标准专家评审后,在区政府公众网上进行为期6个自然日公示。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进行讨论,并在规定的限额内确定资助额度,报区政府核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区财政局根据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申请单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退缴区财政局,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对在此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1月14月起发布,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打开无障碍
粤公网安备44510202000107 网站标识码 44510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