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堆砂场管理规定(暂行)

2025-12-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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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自然资〔2025〕503号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潮安区堆砂场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5日  



抄送:潮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潮州市自然资源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州市潮安区堆砂场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堆砂场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有效遏制非法堆砂行为,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潮安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堆砂场的设置和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堆砂场是指根据一定的控制条件和管理要求设置的用于临时堆放砂、石等物料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镇(场)负责辖区内堆砂场具体日常管理,压实属地村和经营者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堆砂场进行巡查,发现堆砂场经营中存在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的行为,督促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和整改。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全区堆砂场布局的基本原则,实施“标图入库”管理。负责对堆砂场涉及的违法占地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区住建局负责对依法审批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建筑工地临时堆砂点的管理。负责检查经依法审批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建筑工地临时堆砂点扬尘污染防治落实情况,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处置、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查处涉机制砂石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负责对堆砂场所的环境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执法。

区水务局负责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设立,全面排查堆砂场取水许可情况,严禁违法取水行为,牵头查处河道及堤防范围内的违法河砂堆放点。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堆砂场周边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涉嫌超限超载车辆称重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潮安分局负责堆砂场出入口周边及路上超载车辆专项整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工作,重点打击超载、超限、未覆盖运输等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等开展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无照经营堆砂的违法行为。

潮安税务局负责负责依法依规对纳税主体实施税务管理,加强核查相关涉砂经营税务主体的税务登记信息和纳税申报情况。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堆砂场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避开生态敏感区和环境保护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用途符合规划要求,且土地权属无争议;

(三)涉及从江河、湖泊或地下直接取水的,应取得水务部门的取水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超量取水;

(四)应具备防尘、降噪、排水、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符合环保标准。堆砂场应设置围挡,防止砂石扬尘污染;配备洒水车或喷淋设施,定期对堆砂场及周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建设沉淀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五)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消防器材,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堆砂场管理采用备案形式。堆砂场选址需在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营业执照、环评审批手续等相关手续后,到所在镇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如涉及江河、湖泊或地下直接取水的,还需要取得取水许可手续。在备案内容中应明确堆砂场的经营范围、期限、堆砂量等事项。备案内容有变化时,需及时申请更改备案内容。

第六条 堆砂场运营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堆砂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建设和运营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堆砂场经营者可在堆砂场两端设置标志牌,标明堆砂场占地范围、经营者姓名或名称、监督管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并在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超范围、超高堆放;

(三)堆砂场应按有关要求做好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堆砂场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施。堆砂场内原则上只允许临时堆放砂、石等材料,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洗砂设施或进行洗砂作业,不得堆放建筑垃圾或其他污染河道的物料;

(四)堆砂场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清除存放的砂、石等物料,拆除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如需继续占用,应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禁止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置堆砂场、临时占用河道期满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经营、临时占用河道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因堆砂场营运造成堤防、防汛道路、公路、防护林等损坏的,堆砂场经营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堆砂场运行管理不规范造成的损失由堆砂场经营者负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修复工作。

第七条 应建立堆砂场运营管理台账,记录砂石来源、数量、运输车辆信息、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检查情况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堆砂场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堆砂场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堆砂场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堆砂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针对汛期、台风等特殊时期应及时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确保堆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执法监管

第十一条 各镇(场)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堆砂场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堆砂。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堆砂场管理相关信息。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非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并配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鼓励公众参与堆砂场管理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同时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评估堆砂场管理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关于《潮州市潮安区堆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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