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村镇工业集聚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农村集体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6-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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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规〔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村镇工业集聚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农村集体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办法(试行)》业经十三届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2023年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及二届区委第63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村镇工业集聚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农村集体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镇工业集聚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农村集体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工作,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21〕14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7〕46号)、《中共潮州市潮安区委办公室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发电〔2015〕29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管辖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镇工业集聚区旧村庄改造项目中,按有关规定通过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引入合作改造主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方的选择主体,应从综合实力、业绩经验、产业规划等方面综合考虑,择优选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方案和招商公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改造方案,拟定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方案和招商公告,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方案和招商公告中应包含但不限于申请合作改造的主体需具备的条件、项目保证金缴纳金额、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及合格线、合作改造主体确定原则、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镇(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场)交易中心)的指导下,聘请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开展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对拟定的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方案和招商公告进行表决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方案和招商公告,由镇人民政府(场)审核通过后,报请区政府确认。

(三)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方案和招商公告经区政府确认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场)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立项材料。

(四)镇(场)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受理审核、信息发布,按要求组织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活动,以及对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场)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立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此次项目有关材料,包括《立项申请表》、《民主议事表》、会议纪要(记录)、公示资料等;

(二)加盖公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以及单位委托书;

(三)项目改造方案,及区政府审批通过的有关批复;

(四)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方案和招商公告;

(五)法律法规及村镇工业集聚区村企合作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镇(场)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的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准予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招商信息,并在镇(场)交易中心的公布栏及村组的村务公开栏同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  申请合作改造主体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三)交易保证金的缴付凭证;

(四)合作改造申请书;

(五)招商公告及村镇工业集聚区村企合作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信息公示期间,如确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在报名截止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场)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镇(场)交易中心应自收到申请的2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报名截止日至评审日间隔应不少于3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第十二条  镇(场)交易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合作改造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和量化评分,并确认评分顺位第一名的为第一候选合作改造主体,评审结果需在交易平台、镇(场)交易中心的公布栏及村组的村务公开栏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奇数,其中属地镇政府不少于2人,村代表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若申请合作改造主体只有1家,评审委员会仍需对申请合作改造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和量化评分,若量化评分不低于合格线,则确认为候选合作改造主体。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确认合作改造主体后,交易中心于5日内向交易双方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双方应在《合作改造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作协议》,并抄送区有关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场)。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编制村镇工业集聚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农村集体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方案、招商公告,组织集体民主决策、与合作改造主体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工作;

(二)属地镇人民政府(场)负责对村镇工业集聚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农村集体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方案、招商公告进行初审并报请区政府确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改造主体全流程进行监管、跟踪、协调以及处理相关投诉、矛盾和纠纷等工作;

(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和指导推进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可由属地镇政府(场)上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调整,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潮州市潮安区村镇工业集聚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农村集体公开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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