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安府规〔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第五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的依据、集体收益的定义、管理分配使用的主体、结算周期等内容。
(二)分配原则和程序要求(第六条~第十二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不同方式入市的集体收益分配进行了分别规定。同时在第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分配方案的程序予以规范。
其中以出让方式入市的集体收益分为可直接分配资金和不可直接分配资金两部分。可直接分配资金按当地征地片区的综合地价计算金额,不可直接分配按六四比例分别做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公益事业基金;
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每年可提取当年度租金部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非当年度租金部分做为不可直接分配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流程拟定分配使用方案;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其收益做为集体经济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
(三)集体收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明确了入市集体收益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村务监督、党政监督等规定,加强对入市集体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实施期限和解释机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本办法实施期限和解释机关做了具体规定。
三、重点事项
一是明确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即每年的12月末为核算日期,于次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二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不同方式入市的集体收益分配进行了分别规定;三是以出让方式入市的集体收益分为可直接分配资金和不可直接分配资金两部分。可直接分配资金按当地征地片区的综合地价计算金额,不可直接分配按六四比例分别做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公益事业基金;四是按本办法属于拟定的方案需报镇(场)批准后方可实施,属于自行确定的方案需报镇(场)备案;五是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指导所辖村建立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台账,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镇(场)与银行签订专门账户监管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集体收益及其再收益的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资金、再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