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规范集体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安府规〔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的成交总价款,在扣除调节金、税费等费用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潮安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条 收益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即每年的12月末为核算日期,于次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集体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资产及收益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集体收益分为可直接分配资金和不可直接分配资金两部分。可直接分配资金按当地征地片区的综合地价计算金额,不可直接分配资金按六四比例分别做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公益事业基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流程拟定分配使用方案。
第七条 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原则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提留发展基金不少于30%比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特色经济等。
第八条 公益事业基金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备等支出,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等。公益事业基金应根据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等支出,支出使用需报所在镇(场)批准。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每年可提取当年度租金部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流程确定分配使用方案。非当年度租金部分作为不可直接分配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流程拟定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交易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其收益做为集体经济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流程确定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将不少于30%的再收益进行分红,其余可用于维持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行。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分配使用方案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按本办法属于拟定的方案需报镇(场)批准后方可实施,属于自行确定的方案需报镇(场)备案。
第十三条 各镇(场)要加强对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情况的监督指导,防止出现剥夺少数群体、弱势群体依照法律和政策应当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引发纠纷和上访。
第十四条 各镇(场)要加强入市集体收益资金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保资金在使用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保障资金安全。要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指导所辖村建立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台账,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镇(场)与银行签订专门账户监管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集体收益及其再收益的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镇(场)审查同意后才能支取或划拨使用入市集体收益。加强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金的使用均应有支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并登记造册;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专门账号。
第十五条 各镇(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加强对入市集体收益的财务管理,依据不同的收入性质,规范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要认真按照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审核财务审批手续要求,规范记账,确保农村财会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资金、再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本村入市集体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入市集体收益管理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