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潮州市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0-29
来源: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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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规〔2018〕2号


关于修订潮州市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东山湖现代产业园)的管理,促进园区扩能增效,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经济建设大局要求,服务潮安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工作,经2018年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潮安县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安府[2013]2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潮州市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潮州市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的管理,加快开发建设,促进特色产业基地尽快发挥规模效益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特色产业基地的开发、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由广东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称基地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条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总开发面积约6100亩,规划建设多个功能小区。特色产业基地土地由潮安区海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土地平整、道路铺设、管道预埋等市政配套项目及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入驻基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以“招拍挂”形式统一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发证。

入驻基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经基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到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规划、报建等手续,领取相关许可证后方能动工,施工过程应接受基地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入驻基地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基地产业布局要求,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节能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基地鼓励符合国家重点引导、扶持的产业项目及有利于做大做强我区特色支柱产业的低碳环保、科技含量高的本地优势企业优先入驻:

(一) 上市公司或正在申报上市的重点企业;

(二) 投资规模大,融资能力强,创值创税高的企业;

(三) 在潮安纳税1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

(四) 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生态型企业。

第五条 入驻基地的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强度(不含地价款)应达到200万元/亩以上,项目投产后工业产值不得少于200万元/亩/年,创税额不低于15万元/亩/年。对建设投资强度(不含地价款)低于200万元/亩,但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工业建设项目,由基地管理机构评估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入驻基地工商企业必须在潮安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潮安区辖属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第七条特色产业基地服务管理。

(一) 基地管理机构设立企业投资服务机构,为进入基地的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优质服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投资者只需按基地投资服务机构开列的投资项目申报材料清单提供完备材料,涉及项目审批的有关手续可委托基地服务机构代理。属我区有权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手续齐备前提下10个工作日内办妥手续(不包含工程规划许可、用地规划许可公示日期);大型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则由基地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二) 严格控制有关部门对基地内企业的检查。区直有关部门需对特色产业基地企业进行检查时应统一各职能单位一次性综合检查,并先与基地管理机构联系。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检查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或省以上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三) 加强特色产业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按基地规模建立相应的警务机构和配备相应的警力,为基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 区直各职能部门要优化服务,密切配合,加快基地建设。经科部门要协助做好基地内产业布局的规划;供电,供水单位应优先保障基地内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国土、住建、工商、环保、消防、税务等部门要简化手续,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办妥有关证照并热情服务,共同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容纳人才环境。

第八条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及建设管理

(一)入驻基地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等手续,建设过程应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入驻基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于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并于约定竣工时间建成投产,每宗用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投产是指入驻基地企业累计产能达到企业年设计产能的20%以上,且在基地所属税务机关连续纳增值税3个月以上。

入驻基地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开工建设延迟的,应在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基地管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工的,可顺延计算应开工日期,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入驻基地企业未经基地管理机构书面同意逾期建设,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东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潮安县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安府〔2013〕23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潮州市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潮州市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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