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关于鼓励投资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峰林场,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关于鼓励投资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意见》已经十三届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2024年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和二届区委第10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安各单位。
潮州市潮安区关于鼓励投资商品交易市场扶持意见
为加快我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解决当前存在“有产业无市场”的发展难题,搭建“以贸促工,贸工结合”发展路径,进一步聚焦产业优势、找准发展定位、精准整合资源,促进产业发展结构优化,形成规模集聚集群效应,走出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新道路,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投资建设总投资额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可按本意见享受相关扶持措施。
二、扶持意见
(一)出让地价可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70%比例综合确定,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申请上述奖励,投资方须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二)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报建(含分期建设首期),整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开工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核定的高质量发展奖励金基数,进行以下奖励:1.对于商业用地,按基数的40%的比例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金。2.对于其他用地,按基数的15%的比例给予高质量发展奖励金。上述奖励,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开工令等资料并开工建设后,按程序申请。
(三)项目自开业日期起5年内,对进驻商户,按商户不动产权证在册的建筑面积,综合高质量发展贡献超过200元/平方米的,以超200元/平方米的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该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上述奖励,在开业次年第一季度,提供商户不动产权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按程序申请。
(四)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其项目运营单位及进驻商户员工子女教育与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就读,以及享有政策规定的就业培训补贴、就业补贴等。
(五)加强市场信用建设,提高市场诚信度,通过制定信用评价、信用公示、信用反馈、信用惩戒和信用激励的系列机制,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诚信商业氛围。
(六) 支持推行自有电子商务平台,逐步完善覆盖全场的信息化业务运行系统,建立涵盖移动电子导购、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电子结算中心等功能齐全的数字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
(七)鼓励打造“前展、中交、后仓”的全产业链市场电子商务B2B模式,建立严格的商户审核和准入机制,实现平台所有网店均可与线下实体商位一一对应。
(八) 鼓励以自营或与MCN机构(网红孵化机构)合作运营模式开设直播基地,设置品牌发布、选品中心、个人直播间、场景直播间、摄影棚等功能,加速吸引行业发展要素集聚,全力打造潮安网红直播电商产业基地。
(九)支持商品交易市场通过举办培训、年会等活动,有效开展专业市场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活动。
(十)实行审批绿色通道服务,项目在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时,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召集联审会议,各相关职能单位实施项目“代办制”和“一站式”服务,实行并联审批,适用从简从快审批程序。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商品交易市场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工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政数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科局。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商品交易市场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申报流程。项目满足本意见奖励要求的,项目投资方向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佐证资料。
1.扶持意见中第(一)由区工科局牵头受理,会同拟落地的镇(场)或管委会拟定认定方案草案、项目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送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对土地供应方案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的土地供应方案,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项目监管协议应当与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土地竞买资格审查应以经审定的认定方案、项目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为依据,用地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凭项目监管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和项目监管协议,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监管协议应当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2.扶持意见中第(二)、(三)由区工科局牵头受理,会同项目所在地镇(场)或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按职责分工征求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有异议的,由区工科局进行修改完善后,请示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镇(场)或管委会予以支付。
3.其余优惠措施由对应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受理。
四、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前实施主体需与属地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监管协议》,应就包括但不限于动工和竣工时限、总投资、税收等内容开展磋商,同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若需转让给不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对象的,应收回政府已发的全部奖励金,补缴已优惠的相关费用。
(三)项目投资方必须承诺在土地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装修及附属设施建设应按《投资监管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
(四)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给予通报批评。
(五)享受本扶持意见规定的奖励,不再享受我区其他类似奖励措施。
五、有效期限
本扶持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